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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的通知
2014-06-05   2259次

连人社发〔2013〕285号

 

 

 

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市各有关单位: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、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619号)和《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》(连政发[2003]212号),现就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通知如下:

一、生育津贴按照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(社会保险缴费年度)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,依据下列规定的产假时间确定。

(一)女职工生育或满7个月以上(含7个月)引产或足月死产的,享受98天产假;晚育的,增加产假30天;产假期间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,增加产假10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
(二)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
  二、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3年7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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