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劳动就业管理处、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、局信息中心:
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省财政厅下发的《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苏人社发[2013]314号)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决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调整时间
从2013年11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。
二、比例调整方案
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,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%,其中:单位为1%、个人为0%;
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,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%,其中:单位为1.5%、个人为0.5%。
特此通知。